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路**大排档吃饭喝酒,饭后,为协调被告人胡某某堂哥与被害人罗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李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约至该大排档协商。因被告人胡某某不满被害人罗某某找其堂哥追债及协商时罗某某的态度,当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刚离开大排档不备之时,手持菜刀追至赣州市章某某**路与**路交界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头部、脚部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经赣州市章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9时许,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街**公寓**房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报案和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珺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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