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因与其女友吴某某发生矛盾,吴某某不肯回到其与胡某某二人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镇居委会**村**旅社**房,去到被害人张某某承租的**房。胡某某到**房找吴某某未果,张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与胡某某发生口角,打了胡某某一巴掌后胡某某非常气愤,去到其住处拿了两把菜刀后回到张某某**房内,将张某某砍伤。致张某某左手中指伸肌腱断裂;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左髌骨部分骨质缺损;左手、左膝、左小腿软组织裂伤,经伤情鉴定为二级轻伤。
2020年10月2日11时,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接警后于惠州市惠阳区**镇居委会**村**旅社出租屋一楼将胡某某传唤回永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菜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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