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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乡**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大道**店门口路段时,遇驾驶小型汽车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宗某某因借道行驶而挡住其去路,其遂下车质问并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宗某某后引发双方互殴,并持一把U型锁追打宗某某,致宗某某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忠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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