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48号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东莞市**镇**工业区**科技园**厂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8月9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厂宿舍找被告人胡某某理论,并辱骂胡某某,两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胡某某持一水果刀将李某某脸部、肩部划伤(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9日0时45分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到达现场,将胡某某和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2时32分被拘传到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林某某、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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