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3********。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楼镇**村,现住**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将驾驶的黑色轿车头东尾西停放在东阿县**镇**村大队部附近路边,后陶某乙驾驶一辆货车沿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二人因让路问题沟通不畅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胡某甲致陶某乙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陶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20日,胡某甲赔偿陶某乙医药费38000元,陶某乙对胡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陶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其家中。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