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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村路**号,现住东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在东平县**局办公室内,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某、解某某、刘某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打了被告人胡某某头部一下,后被告人胡某某击打张某某面部,致张某某鼻部、左眼部受伤,经东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解某某等4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彦超

检察官助理王榕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6122****。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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