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0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号。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2720721。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6时,在旌阳镇解放街台客隆超市门前, 被告人胡某某与潘某某因摆放摊位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胡某某先用手将潘某某推倒在地,并上前用脚踹了潘某某头部两下,后双方发生互殴。
在互殴的过程中潘某某从自己的摊位上拿了一根钢筋击打胡某某左手臂一下,胡某某顺势将该钢筋夺下,用钢筋将潘某某摁倒在地后松手,潘某某起身后手持该钢筋又击打了胡某某左手臂一下,胡某某将钢筋抓住,潘某某一只手抓住钢筋,另一只手不停地击打了胡某某头部数拳,胡某某再次将潘某某摁倒在地后松手,此时一名路过的群众从潘某某手上将钢筋夺下。潘某某起身后又从自己的摊位上拿出一根空心钢管,上前击打坐在塑料板凳上的胡某某,但被胡某某用塑料凳格挡开,后双方被围观人员劝开,后潘某某又持空心钢管上前击打胡某某,但被胡某某躲开,胡某某冲上前将潘某某推倒在地,用膝盖跪压在潘某某的腹部,同时用拳头击打潘某某的头部数下,后双方被旁观群众拉开。拉开后,潘某某从自己的摊位上拿出一把菜刀走向胡某某摊位处,胡某某见状离开。在打架的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潘某某左侧8、9根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肩锁关节半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9年8月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筋、空心钢管等物证;
2就诊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金陵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1份。
6.量刑建议书8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