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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13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小区二期**号楼***商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81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2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5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5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1613时许,在多伦县诺尔镇“****宾馆”一楼休息室内,胡某某与妻子白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某某用手掐住白某某的脖子,将其掐晕,待白某某苏醒后胡某某继续用手掐白某某的脖子,二人扭打过程中,胡某某拿起茶几上的镂空白色瓷盘将白某某左手打伤,又拿起茶几上的水杯砸白某某的头部,尹某某报警。

2019820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白某某左手掌骨骨折,断端移位,属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65日,白某某对胡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镂空白色瓷盘;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照片3张、到案经过、多伦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2019)第20号、锡林郭勒盟蒙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589号)、司法鉴定执业证明2份、司法鉴定所登记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案由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明知尹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博

2020618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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