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南昌市**路**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涂某某及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煌潮烧烤店吃宵夜,后涂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产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胡某某便从蔡某某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棍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徐坊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王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8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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