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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堂姐妹关系。被告人胡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胡某某破坏其家庭关系,与其前夫在一起。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长约九十公分左右的钢管,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农贸市场对面路边,对正在买东西的被害人胡某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侧枕骨线性骨折,右颧顶部及左枕部头皮裂伤,右颧顶部及左枕部头皮血肿并积气;右侧肩背部,右腕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肩部及前臂被咬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致一人轻伤二级,未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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