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乐平,家住乐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彭某丙在彭某甲家中吃饭,因吃夜宵事宜发生打架,后被告人胡某某拿起饭桌上的碗砸中彭某丙,造成彭某丙头面部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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