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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谢**镇**工业区**厂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将刘某某的左耳廓扯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胡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55000元,刘某某对胡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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