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等六人在本市凉州区和平镇**村**组“**”茶屋内饮酒聚会,在饮酒过程中胡某某与刘某乙因猜拳喝酒发生口角,刘某甲上前阻止时和胡某某一起摔倒在地上,刘某乙持玻璃水杯砸在胡某某头上,胡某某持玻璃水杯将刘某甲头部打伤,后三人撕扯在一起被他人劝开。刘某甲的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右顶部、枕部皮下软组织肿胀。2020年2月17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甲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武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胡某某的伤情为左额部皮肤挫裂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2020年2月18日胡某某与刘某甲达成和解,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医院诊断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万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签写具结认罪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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