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莲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莲湖区报恩寺街“虾说霸道”饭店内,因与被害人闫某某因感情分裂发生口角,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臀部、手部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伤情鉴定意见书;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感情纠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