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正在桃江县**镇**村村委附近的工地上施工时,被害人符某某吃饭并饮酒后来到该工地上,因认为被占用的工地在施工的时候被多填了土,遂与被告人胡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某用手推了一下被害人符某某一下,被害人符某某遂打了被告人胡某某一拳,二人推搡并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符某某的眼睛部位两拳,导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目前无明显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其头部损伤致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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