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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昌盛街道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跳广场舞噪音的问题与被害人董某甲发生厮打,二人被群众劝开之后被害人董某甲给其哥哥即被害人董某乙打电话称被人打了。当日9时许,被害人董某乙和其朋友即被害人许某某来到庄河市**小区,并随董某甲来到该小区1号楼5单元102室找胡某某,被害人董某乙、董某甲拍门让胡某某出来,胡某某手持尖刀出门口将董某乙、董某甲捅伤,并追上被害人许某某,将许某某捅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董某乙外伤致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小肠非全层破裂,构成轻伤一级;右尺动脉断裂,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甲外伤致左肺破裂、横结肠全层破裂,均构成重伤二级;肝包膜破裂、胃非全层破裂,均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许某某外伤致肺部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脊髓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1把;2.书证:前科查证确认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乙、董某甲、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青
检  察  员:  刘玉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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