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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韩某某家因赌博一事与孙某某、胡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哥哥胡某乙与人争吵后来到韩某某家院外,胡某某捡起一块砖头扔向王某某脸部,将其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残。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胡某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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