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上饶市广丰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在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红绿灯路口广丰方向马路边,被告人胡某某因向张某某索要2000元钱债务的事情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胡某某拿出水果刀连捅张某某左边腹部四刀,张某某挣脱逃离后,胡某某又驾驶张某某停留在现场的奥迪Q5(赣******)小轿车追张某某,张某某跑到附近居民阮某某家中二楼躲藏,最后胡某某才驾车离开。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人口信息;2、证人胡某某、缪某某、阮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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