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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放火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纵火烧掉其婆婆王某甲住房的想法,遂先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的住房门口点燃蜡烛,再携带祭祀用的供香和点燃的蜡烛至该村**号王某甲的住房门口,将供香放于王某甲住房的屋檐顶缝处并用蜡烛引燃后离开。供香随后引燃该住房木质屋顶并造成起火。被告人胡某某的纵火行为致使王某甲的住房屋顶部分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5元。

经现场勘查,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住房与周围**号、**号等住房毗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取得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案件移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关于对被毁坏房屋的价格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郭某某、倪某某、王某乙、汪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泄私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让春

检察官助理 徐  良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35858****;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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