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1********,汉族,中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乡**号)。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七里河小区内,用摁压式打火机点燃毛巾后扔进卫生间南卧室床尾和墙之间的过道,致使被害人胡某辉主卧室房门、四周、房顶墙面及屋内家具物品被烧毁,卫生间墙面和房顶被烧毁,餐厅、客厅地面有过水痕迹,墙面和房顶均有烟熏痕迹,无人员伤亡。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自首。
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胡某辉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案侦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4)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5)七里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6)谅解书;
(7)辨认现场笔录;
(8)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0)年龄证明;
2.证人胡某玉证言;
3.被害人胡某辉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已取得被害人胡某辉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兰 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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