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汉族,初中,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某某小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3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晚11点多钟,被告人胡某某因婚姻纠纷乘车赶至其婆婆秦某某住宅(位于陈巷镇某某村,两间两层)欲抱走自己的孩子,秦某某抱着孩子到别家躲避,胡某某发现秦某某家中无人,一气之下,用一楼厨房的打火机点燃二楼自已婚房床边围栏上的枕套,后乘车离开现场,致二楼婚房、曾某某(秦某某的女儿)房间家具电器等物品烧毁,一楼无法居住。因群众扑火及时,未造成相隔一、两米的隔壁邻居董某某的房屋损坏。
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的房屋等财物损失价格为914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广水市公安局陈巷派出所情况说明及董某某住房照片、胡某某与亲友熊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申请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广价认字(2020)11号关于房屋等财物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相图片;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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