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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逃)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某,说他搞了一台摩托车问要不要,胡某某说要,于是王某某将一台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骑到岳阳县**镇,以2500元价格出售给胡某某,胡某某将该摩托车放在家中,2019年7月17日被查获。经查证该车系岳阳市云溪区**镇村民万某某于2019年6月1日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7180元。

2、2019年7月16日,王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以9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一台金箭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经查该车系程某某在岳阳楼区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7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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