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6年8月3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5日被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永康市**街道**路**号附近经营典当行期间,在明知王某某(已判刑)用于“典当”车辆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仍四次予以接收“典当”。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1日,王某某为筹款用于赌博,从永康市**租车公司陈某某处骗租了一辆本田杰德轿车(浙G95****),后将该车“典当”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未经核验车辆来历证明仍以17400元的价格接收“典当”。
2.2017年10月31日,王某某在前车未赎回的情况上,为筹款赌博“扳本”,又从永康市**租车公司周某某处骗租了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浙G32****),后将该车“典当”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未经核验车辆来历证明仍以14550元的价格接收“典当”。
3.2018年1月5日,王某某在前两车未赎回的情况上,为筹款赌博继续“扳本”,再次从永康市**租车公司陈某某处骗租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浙G38****),后将该车“典当”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未经核验车辆来历证明仍以17400元的价格接收“典当”。
4. 2018年1月10日,王某某在前三车均未赎回的情况上,为筹款赌博继续“扳本”,以借用为名从其朋友徐某某处骗得一辆众泰T600轿车(浙GL8****),后将该车“典当”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未经核验车辆来历证明仍以29000元的价格接收“典当”。
2018年1月16日,因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案发,上述本田轿车、丰田轿车、宝马轿车由各租赁公司自行追回,众泰轿车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后,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涉案四辆机动车总价值人民币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租凭合同、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以非法典当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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