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废品收购站经营人,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清清、被害单位甲公司、乙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已判决)出售的型号为“60*10”、 “60*6”的铜排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铜排价值人民币4,225元。
2、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出售的型号为“TMY-100*10”的铜排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铜排价值人民币25,975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目前,胡某某已赔付了失主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检察官助理:于菲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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