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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挪用公款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职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局有限公司**甲水库工程项目部**(兼贵阳市**乙水厂**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现住息烽**甲水库工程项目部宿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上交款”名义挪用中国**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公款人民币50000元;以“付货款”“付工程款”名义挪用**局公款人民币1300000元,同日,胡某某以退回工程款名义将其中1000000元归还到**局**甲项目部账户。其余未归还的款项中有330759.48元被胡某某陆续用于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

2、2019年5月9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挪用**局**甲项目部公款人民币2118865.87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为:胡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以“代付工资”的名义挪用公款30000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10日,以“借款”名义挪用公款3000元,将2995.88元充值在“bet365” 网站进行赌博;5月15日,以“采购款”名义挪用公款人民币25080.5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16日,以“采购款”名义挪用公款20500.5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16日,以“差旅费”名义挪用公款2800元,将2795.88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17日,以“代付工资”名义挪用公款70000元,分三次将57968.1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18日,以发放“民工工资”名义挪用公款6950元,将6943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赌博;5月20日,以“采购款”名义挪用公款12500元,将12444.43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赌博;5月20日,以“代付工资”名义挪用公款1000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赌博;5月21日,以“保证金”名义挪用公款100000元,分两次将92987.1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22日,以“往来款”名义将350000元公款转到**乙账户后分7次挪用,并会同之前所挪用的公款5200元,将354859.1元充值在“bet365”网站上赌博;5月22日,以发放“民工工资”名义挪用公款500000元,将495500.88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22日,以发放“民工工资”名义挪用公款17000元,将15000.66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24日,以发放“民工工资”名义挪用公款500000元,分五次将499988.84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25日,以“拨款”、发放“民工工资”名义分两次挪用公款398500.5元、100500.5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5月26日,以“采购款”名义挪用公款1800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

3、2019年5月9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挪用**局**乙项目部公款人民币175807.35元用于赌博。具体为:胡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以“往来款”“采购款”名义挪用公款150000元,并分三次将挪用的149159.35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2019年5月9日,以“差旅费”名义挪用公款25000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2019年5月10日,以“差旅费”名义挪用公款1500元充值在“bet365”网站进行赌博;2019年5月28日,挪用公款150元,将148元用于在“bet365”网站赌博。

2019年6月22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公司领导的陪同下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碧海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8月7日至9日,胡某某家属为其退还人民币2652331.58元到**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产权登记表、营业执照、户籍信息、任职说明、银行账户流水及财务凭证统计、交易明细证明、还款凭证、谅解备忘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2625432.7元用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宇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一张、散卷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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