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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单元。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2020年4月1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永州市道县**镇一个绰号为“某某哥”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900元购得面额为100元的假币60张,获赠7张,合计6700元。2020年4月13日下午,胡某某邀约熊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该假币开车沿永州、武冈、城步、靖州一路游玩至会同。4月15日晚到达会同县城,当晚二人入住“七天宾馆”。次日清早,胡某某邀约熊某某在会同县城使用假币,胡某某、熊某某以坐摩的、购买盒饭等价值较小的商品换取真币,共使用8张假币。当日,二人被会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扣押了胡某某持有的面额为100元的假币59张。经鉴定,59张均为假币。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购买,并运输至外地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运输假币后使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放

检察官助理:郝佳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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