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李某某将一辆号牌为鄂A****1北京现代小轿车借给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一直不肯归还。为此,李某某将胡某某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该院一审判决胡某某履行返还义务,将车归还给李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同年4月25日李某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办案人员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以与李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归还车辆。武穴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武穴市公安局后,2019年7月至10月,公安民警与被告人胡某某沟通多次,被告人胡某某仍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后武穴市公安局立案后告知胡某某并让其将车辆送至武穴市公安局,被告人胡某某将车送至梅川法庭门口后让李某某自己去取。该车辆在胡某某使用期间多处损毁,违章金额累计3500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武穴市人民法院移送函、聊天记录、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03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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