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金厢寺村**号,2015年6月26日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变更为胡**,现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因商丘市株洲花园小区开发缺少资金,与崔**、甘**协商抵押借贷,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杨**向崔**、甘**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5%,以株洲花园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后崔**、甘**起诉到法院,2015年12月1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崔**、甘**借款本金234.8万元及利息。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于2015年6月26日杨**把法人变更胡**,并且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天龙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后崔**、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现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谅解书的内容是,因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现与申请人达成了债务偿还协商,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偿还请300万元的剩余欠款及利息。到期如果不能履行,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胡**的行为,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备案手续及其履行剩余欠款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的法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胡**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50388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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