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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号。因抢劫嫌疑,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闲逛至深圳市宝安区**路**商铺路口拐弯处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拉着行李箱途径此处,遂要其站住。李某某因害怕,向前奔跑时摔倒在地,致眼角处受伤。胡某某追赶上李某某,用手捂住其嘴巴,要其不要叫喊,并向其索要钱财。随后,胡某某抱住李某某的上身,将其拖到旁边一正在进行装修尚未营业的店铺内。在店铺内,李某某称其身上无钱,手机微信零钱仅有人民币250元;僵持期间,胡某某要求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谎称是生理期,发生性关系易生病,胡某某因其要求未得逞,还动手摸了李某某的胸部。为尽快摆脱胡某某的控制,李某某表示可以先微信转账给胡某某200元,次日用信用卡套现后再微信转账给胡某某,并表示与胡某某互加微信。随后,胡某某、李某某二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加为微信好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某人民币200元。后李某某提出回家,胡某某遂拉着行李箱与李某某一起来到**新纪元**座大厅,李某某见有保安值班,遂暗示“有坏人”,保安以查证件为由将胡某某拦住,李某某趁机进入电梯上楼回到其住处,胡某某则趁机逃跑。当日7时24分许,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9月2日21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产业园附近路边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界面信息、转账信息、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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