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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乡**村**组**号,暂住成都市锦江区**南段**号院**集体宿舍,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东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用黄色衣服包裹一把不锈钢菜刀,在本市锦江区**南段**号院小区门口伺机抢劫。当妇女夏某某单身进入院内时,被告人胡某某尾随至该院**栋**单元**楼楼道处,从被害人夏某某背后搂住其脖子并捂嘴防止呼救,进而拿出菜刀架在其颈部左侧索要钱财,抢得其随身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00元;同时,胁迫被害人夏某某通过转账从银行卡内将人民币500元转账到自己的手机微信账户,并令其删除转款信息,然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龙泉驿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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