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冉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牟某某(另案处理)、牟某某的朋友(基本情况不详)到古交市城建委宿舍楼,用复写塑料板捅开张某某家的门,盗走现金4500元,接着到古交市江苑巷古交市焦化厂宿舍楼牛某某家,盗走现金400元,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为228元),赃物未追回。
200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冉某某、李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到古交市川东小区煤炭公司宿舍楼,用同样的手段进入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500元,六人从盗窃现场返出时,与古交市公安局巡逻队相遇,巡逻队员将六人堵截在楼道内,六人手持楼道内拖把等工具将巡逻队员打出单元门后,将二层楼道玻璃打碎,跳窗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在太古路李家社段将王某某抓获,追回现金870元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黄某某、王某某等人抢劫一次,价值1500元,盗窃一次,价值51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