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其丈夫病逝、儿子被人杀伤后死亡、房屋被强拆等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二十余次,造成**街道街道**社区损失五十余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基层组织多次做法律政策解释工作,自愿达成停访息诉协议,并亲自签名确认,自愿放弃所有上访诉求,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到任何部门上访,并于2014年9月领到60万元的救助款。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村建盖自家房屋超高,被麒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超高房屋进行部分拆除。被告人胡某某以此为由违反停访息诉协议再次进京非访。2015年3月8日,因被告人胡某某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对胡某某行政拘留8日。
2、2015年6月16日,正值云南省南博会召开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到云南省委、省政府上访,社区劝访工作人员到场劝阻时,被告人胡某某在省委办公区域内吵闹并辱骂、踢打社区劝访工作人员。
3、2016年1月20日,因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地区抛洒上访材料,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对胡某某行政拘留9日。
4、2019年2月16日,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事先携带农药敌敌畏一瓶准备进京上访,并打算如果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没有结果,便要喝敌敌畏农药在北京自杀。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区**检查站接受安检时,随身携带的敌敌畏农药被当场查获,之后胡某某被社区工作人员带回。
5、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进京到公安部上访,后公安部将被告人胡某某上访的情况逐级通报至基层,之后被告人胡某某被社区工作人员带回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无正当理由进京非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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