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大队)副大队长,江西新余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花园*栋****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涂国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玲,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渝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0日审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副所长兼办案中队中队长、**市公安局**分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方面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8日,张某某、胡某甲夫妇到**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报案,控告廖某某、罗某某纠集多人到其家里追债已经持续三十多个小时,并在当日的询问笔录中同时反映了廖某某等人强行逼迫张某某签订干股合作协议、强行抽取四十余万元干股提成、强行合伙以及强逼张某某书写四十万元的欠条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路派出所所长周某某要求时任**路派出所副所长兼办案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胡某某负责该案的办理。被告人胡某某安排民警到张某某、胡某甲家将正在追债的施某某、罗某甲抓获,于2009年3月9日对施某某、罗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立案侦查,未对廖某某、罗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大队**中队中队长胡某乙找到周某某说情,周某某告知胡某乙具体负责办案的是被告人胡某某,要胡某乙找被告人胡某某,并答应胡某乙其也会向被告人胡某某打招呼。之后,周某某向胡某某说了胡某乙打招呼的事情,并要被告人胡某某对廖某某、罗某某进行关照。之后,在胡某乙的请托下,被告人胡某某未再主动开展对廖某某、罗某某的追逃工作,在明知廖某某、罗某某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也未组织侦查人员对报案人张某某、胡某甲反映的廖某某、罗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胡某乙疏通关系后,廖某某于2009 年10 月13 日投案。在廖某某仅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予以供认,对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违反规定,当日未办理任何强制措施便将廖某某释放,并于当晚和其他公安民警一起参加了廖某某安排的宴请。因罗某某将近一年未到案,于2010年3月2日才被上网追逃。在胡某乙疏通关系后,罗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投案。在仅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予以供认,对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同意为罗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09 年12月7日和2010年5月31日,廖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经法院判决,廖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廖某某、罗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未立案侦查,致使廖某某、罗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未受到刑事追究,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收受了廖某某所送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和罗某某所送的两条软中华香烟票。
2018年12月16日,**市公安局指定**县公安局管辖廖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县公安局对胡某甲反映的廖某某、罗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了以廖某某、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张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8日,本院以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定了廖某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2、2010年5月20 日,**市人民医院药械科副主任胡某丙因受贿被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6日提起公诉后,渝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0年10月初,被取保候审的胡某丙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与家人商量制造立功情节。胡某丙的妹妹胡某丁找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某,希望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合适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以便帮助胡某丙立功。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胡某丙是为了制造立功情节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仍帮忙查询挑选合适的线索,将没有上网追逃、与胡某丙弟弟胡某戊熟悉的犯罪嫌疑人2信息提供给胡某戊。胡某丙及家人从胡某某处获取宋某某的信息后,便由胡某戊具体查找宋某某。2010 年10月11日,胡某戊在新余市畲新路口附近的**坊美容美发店发现了宋某某,便电话告诉给胡某丙,要胡某丙将宋某某行踪通过电话报告给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路派出所。被告人胡某某和办案民警在接到胡某丙举报电话后,在新余市的**俱乐部将宋某某抓获,抓获宋某某时胡某丙并不在现场。2010年10 月20 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胡某丙出具一份协助抓获逃犯宋某某的证明,2010年12月6日,渝水区人民法院根据**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认定胡某丙具有立功表现,判处胡某丙免于刑事处罚。因发现胡某丙并没有协助抓捕行为且不在抓捕现场,2010 年12月21日,**市公安局**分局给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证明该局**路派出所为胡某丙开具的协助抓获宋某某的证明虚假有误,属无效证明,2011年3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处胡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2016年9月8日,**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新余市城北**御景西门一麻将馆抓获赌博人员三十余人,现场缴获赌资共计15.9 万。经办案民警查证,该麻将馆实际经营者为廖某甲。之后,廖某甲通过肖某某找到**市公安局**分局政委章某某帮忙,章某某便向胡某某打招呼要其关照廖某甲。2016年9月19日,廖某甲投案,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对廖某甲进行讯问,廖某甲供述其在麻将馆对每人收取50元台费、赌博人员打100元的转转麻将以及其在麻将馆负责、通过提供水果和午饭招揽他人打麻将等犯罪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并在大部分办案干警提出刑事拘留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接受章某某私下打招呼求情,决定先对廖某甲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出后,2016年9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对廖某甲开设赌场案刑事立案,但被告人胡某某并未安排侦查人员对该案进行侦查,也长期未对廖某甲采取任何追逃措施,致使廖某甲逃避刑事处罚。直至2019年6月12日,**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才决定对廖某甲刑事拘留,于次日对廖某甲上网追逃。
4、2016年,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渝水区南安乡的“**林场”需要修路,经过温某某的***果园,在李某甲与温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安排廖某乙组织人员强行将***果园的果树砍倒。2017年3月,**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对南安乡***果园果树被损毁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安排刑侦大队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廖某乙进行讯问,同时接受了李某甲安排的宴请,并在当晚告知李某甲等人砍树的事一定要有人认账,认了帐就好办一些。廖某乙当日下午拒不承认其组织人员砍树的事实,并在笔录中称“老板李总李某甲命令其他的人砍的,肯定是老板请的外面的人”。当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同意让正在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廖某乙接听李某甲的电话,李某甲在电话中要廖某乙把砍树的事情认下来,并告知廖某乙外面的事情他会处理好。当天晚上廖某乙在笔录中就供认了自己组织人员砍毁***果园果树的事实,且未将李某甲指使其砍树的事实供出。廖某乙被刑拘后,被告人胡某某收受了李某甲通过李某乙所送的价值5000 元烟酒票。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也未安排侦查人员对李某甲开展侦查,致使李某甲逃避了法律的追究。2019年9月30日,**市公安局**分局将***果园果树被损毁案移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李某甲诈骗案中,已将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工作笔记、刑事裁定书、公函、证明、刑事案件卷宗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乙、敖某某、李某甲、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分局**大队副大队长兼**大队负责人、**分局党委委员、**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 8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因新余市***酒吧经常容留他人吸毒被**市公安局**分局查处,***酒吧的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找被告人胡某某帮忙,希望对***酒吧的事情从轻处理。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所住**花园住宅楼下送给了被告人胡某某20000元人民币;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胡某某在工作上对***酒吧禁毒检查方面的关照,杨某某于2012 年中秋节,2013 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 2014 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5 年春节,分别每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1500 元人民币,先后八次合计12000元人民币。
2、2012年4月6日,新余市***娱乐会所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娱乐会所经营者李某丙为了得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大队负责人的胡某某关照,对此案从轻处理,李某丙通过杨某某在胡某某所住**花园住宅楼下送给了被告人胡某某8000元人民币。之后,2012年4月12日,李某丙被**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3、2014 年8月,新余市仙女湖区******会所因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查处,***会所被停业整顿。为希望得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大队负责人的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在***娱乐会所重新开业等方面给予关照,2014 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在被告人胡某某所住的**花园住宅楼下送给被告人胡某某50000元人民币。新余市仙女湖区******会所于2014年12月3日变更名称为新余市仙女湖区****娱乐城后重新开业。此外,为了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新余市渝水区****娱乐会所(王某甲是合伙人)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2015 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被告人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胡某某5000 元人民币。
4、2016 年上半年,新余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廖某丙受到吸毒人员廖某丁多次威胁借钱,廖某丙及其家人感到害怕,就到**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报案。在得知被告人胡某某是该局**大队大队长后,廖某丙便找到胡某某帮忙,希望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尽早将廖某丁抓获归案,胡某某答应尽快安排民警办理该案。2016 年7月,**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民警将廖某丁抓获归案,后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廖某丁移送渝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感谢胡某某在办理廖某丁案件中的关照,使其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廖某丙在新余市北湖宾馆附近会展中心停车场送给了被告人胡某某50000元人民币。
5、2017年2月14 日晚,新余市渝水区**镇村民因山地纠纷故意毁坏了新余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6000余棵枳壳树苗。2017年2月25 日,新余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报案,**市公安局**分局于2017年3 月7 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6月29日将该案移送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为了希望被告人胡某某加快办案进度,朱某某于2017年3月的一天,邀请胡某某在新余市仙女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吃饭,饭后朱某某送给胡某某3张烟票(每张烟票面值2 条三字头软中华香烟)。之后,为了感谢胡某某在此案中的关照,帮助新余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拿到了105000 元的赔偿款,朱某某于2017 年5月的一天,在胡某某所住的**花园住宅楼下送给胡某某2条三字头软中华香烟。以上8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经依法鉴定,价值5200 元人民币。
6、2015年左右,新余市**商会会长张某甲老家村民张某乙吸毒成瘾,张某甲应张某乙妻子请托找胡某某帮忙送张某乙到戒毒所戒毒,并与朋友邹某某一同将张某乙送到**市公安局**分局**大队。张某乙戒毒出来后,于2016年9月17日看到邹某某,持刀追砍邹某某未果,将邹某某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砸坏。邹某某到**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报案。张某甲找到被告人胡某某打招呼,希望**市**分局**大队尽快抓获张某乙,胡某某同意了。在胡某某的关照下,办案民警很快将张某乙抓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张某乙移送审查起诉。2018 年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案件办理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胡某某关照,张某甲邀请被告人胡某某在新余市彩色村一农庄吃饭,饭后张某甲送给被告人胡某某8条和天下香烟,经依法鉴定,价值7760元人民币。
7、2018 年4、5月份,周某某因在位于新余市**城的赌博场所赌博欠了27 万元赌债,被赌场人员经常威胁还债。周某某通过朋友张某丙找胡某某帮忙对赌场立案侦查,以逃避赌债。为了希望胡某某尽快安排民警对该赌场立案侦查,2018年7月的一天中午,周某某和张某丙一起到**上河园小区旁的**烟酒店(***酒类连锁超市)购买了2 箱飞天茅台(每箱6瓶,每瓶价值1800 元)和4条和天下烟(每条价值880元),张某丙以刷卡形式支付了25120元人民币。之后,周某某委托张某丙在被告人胡某某住宅小区**花园地下停车场将所购买的2 箱飞天茅台白酒和4条和天下香烟送给了胡某某,所送财物价值25120元人民币。
8、2018年7月31日,陈某甲的亲戚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陈某甲找符某某(陈某甲的生意合作伙伴)帮忙为宋某甲争取取保候审,符某某为了展示自己能量答应了此事。2018年8月初的一天,为了希望被告人胡某某为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符某某在**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楼下符某某小车内送给了被告人胡某某200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7日宋某甲被**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为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胡某某关照,符某某在胡某某女儿升学宴上送给被告人胡某某5000 元人民币。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陪同下投案,留置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徇私枉法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工商登记、取保候审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朱某某、王某某、廖某丙、周某某、张某丙、符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方面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以及如实交代了未被司法掌握的徇私枉法和受贿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真诚悔罪,主动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仕达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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