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委**组。被告人胡某某2007年11月10日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得知确山县**镇**煤矿在开挖巷道过程中,挖出原煤94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李某甲、孟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的货车在夜晚将煤和煤矸石(共计150.5吨)盗走,销售给汝南县**建材有限公司,共计得赃款1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报案材料、抓获证明;
3、证人朱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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