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北京市丰台区**大酒店**室,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应被告人胡某某的邀请从北京到宁德参加“区块链”股东活动。当日16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酒店一楼接到被害人刘某某,让被害人刘某某入住在先前用其名字登记的**酒店**房间。当日20时5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维也纳酒店喝完酒后回到**酒店,被害人刘某某用事先被告人胡某某给的钥匙打开**房进入房内,被告人胡某某跟在被害人刘某某身后试图进入房间,被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并坐在地上阻止被告人胡某某进入,被告人胡某某便从被害人刘某某身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叉抱起推进房内,并关上房门。被害人刘某某躲坐到房间靠窗户的沙发椅上,被告人胡某某则坐在另一张沙发椅上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某抱到床上,扑压在被害人刘某某身上,用双手抓住被害人刘某某的双手腕,用右腿按住被害人刘某某的左手臂,用其右手去脱被害人刘某某的上衣,遭到被害人刘某某的极力反抗。被害人刘某某挣脱开右手,伸手到床头柜上的电话,按110报警,被被告人胡某某挂上。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裙子、裤子及内裤脱掉,被告人胡某某也脱下自己的内外裤,用脚撑开被害人刘某某的双腿,用手指抽插被害人刘某某的阴道后,奸淫了被害人刘某某。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其左手上臂、左手中指指甲折断。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8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酒店**号房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游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2册。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