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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强奸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强奸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毒液酒吧内喝酒。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将饮酒后的杨某某带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源通商务宾馆503房间内,其不顾杨某某反抗,违背杨某某意志,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监控录像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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