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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4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0月2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4时许,段某某来到被告人胡某甲位于本区**乡**村**号的家中购买清洁球。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将段某某带至二楼房间内,将自己的裤子脱下欲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身体原因而未得逞。后段某某抚摸其生殖器直至被告人胡某甲射精。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段某某身体提取物、段某某所穿内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段某某病历、物证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易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易某乙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到案经过; 7.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毅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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