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家住横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强奸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微信上聊天。2020年10月4日,陈某某与胡某某相约见面,随后两人来到铅山县。当晚,两人驾车从铅山返回横峰,胡某某先后将车停放在汽车站,广场东路延伸段,两人在车上聊天过程中,胡某某在陈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亲吻陈某某,并用手摸其胸部、阴部,脱其裤子至膝盖处,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的嘴唇受伤,胡某某的手臂被陈某某咬伤。后陈某某谎称要发生性关系必须到宾馆,随后两人驾车来到东方巴黎酒店门口,陈某某叫胡某某下车到宾馆前台开房,陈某某趁胡某某下车开房之际逃离。尔后胡某某在人民大道胡某某找到陈某某欲将陈某某带走,遭到陈某某拒绝,随后陈某某到东北大饺子馆借充电器给手机充电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证人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私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具有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量刑情节,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凌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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