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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胡某乙、淳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经商议后在湘阴县**镇开设赌场,先后租用**镇**村村民被告人胡某甲及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丙、陈某甲(均已判决)的住宅,以“三公”的赌博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胡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雄

检察官助理:汪  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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