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通**时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住海安市**镇**路**号**幢**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2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至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海安市**镇**村**栋**室、海安市**镇**小区**幢**室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牛牛”、打麻将、“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按照“红庄”抽取100元或200元“头钱”等形式抽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77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主要负责赌场运行及召集参赌人员、抽头、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等,其不在赌场时,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行,安排朱某某(另案处理)照看赌场、抽头、端茶倒水等,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徒按电梯、兑换现金及打扫卫生等。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抽头渔利款项人民币20700元,其中1200元暂存于海安市公安局,另19500元已予以收缴。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朱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蓉
检察官助理:江斌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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