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成华区**小学**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在二人租用的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成华区才艺实验小学对面的一间无名茶铺内,使用麻将牌,采用“红中麻将”的赌博方式,邀约他人在茶铺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提成。2019年12月9日,公安民警该茶铺内挡获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以及邓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23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拘留)和1名协助收钱人员闵某某(已行政拘留),并扣押了赌博工具以及赌资23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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