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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慈溪市**镇**村湖**区**号。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徐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再提供给孙某某赌博;或者直接提供给孙某某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57万余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身份证

明等;

2.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4*******)。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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