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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新都区********号,因涉嫌开设赌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翁某某、李某某、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甲小区、*乙小区**期**栋**单元**层**号租房成立用于网络赌博的工作室,先后招聘了翁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招揽赌客、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利用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研发的银河、大西洋、星球大战等游戏软件进行网络赌博非法牟利。2020年4月23日,该工作室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胡某某、翁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分别上交违法所得190000元、18000元、53000元、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0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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