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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珙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大亨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多名赌客进入该网站赌博,该赌博网站将抽头渔利的85%返点给胡某某作为代理费,胡某某抽头渔利累计为4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为2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为4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为2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属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3张、手机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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