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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的家中,利用手机下载“巴蜀麻将”APP,为赌博人员提供“房间”,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游戏等方式赌博。且通过其丈夫陈某甲(另案处理)使用“闲聊”APP建立聊天群,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设定的比例折算成钱,通过在该“闲聊”聊天群里面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3元至4元的“房费”的方式,抽头获利。胡某某作为群主主要进行资金结算并抽取“房费”,陈某甲作为管理员对群里纠纷予以处理。经查证,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23日,胡某某、陈某甲采取前述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97306元。其中,以陈某甲的闲聊账号收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506元,以胡某某的闲聊账号收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1968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胡某某被查获后,民警安排胡某某电话通知陈某甲回家配合调查,陈某甲接电话遂回到家中接受民警调查。胡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赌客后台身份信息、交易流水、收取房费清单、闲聊账号信息、闲聊群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退出赃款,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820238****;

2.本案卷宗9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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