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以1300元每月的租金,承租陈某某位于醴陵市**街**号门面开设无名游戏机室,以2200元每月的工资雇请杨某某充当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分和退分,摆设名为“大白鲨”、“大富翁”、“真功夫”、“斗地主”、“老虎机”五种机型共计十六台游戏机供参赌人员博彩。从2019年10月3日开张营业至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非法获利3万元。2019年10月31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游戏室当场查获赌博人员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骆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八人及杨某某。经醴陵市公安局认定:该十六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游赌博机主板、赌资、电游赌博机记分本等物证;2.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缴款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醴陵市公安局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刑罚,如能通过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柏桃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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