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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捕前住播州区**镇**小区廉租房**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聊呗”、“闲聊”等微信群聊工具联络赌博人员,在“**贵州麻将”APP内为群内人员提供赌博房间,以抽取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达17.35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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