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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胡某某与曹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湖北省枝江市**镇**村、**村租用镇某某、郭某某、乐某某房屋开设赌场20余日,抽头渔利60万元,胡某某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唐某某、乐某某等8人的证言;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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