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73号
被告人胡某某,代号N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现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村**巷**号**室(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社区**组**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D**(大**)公司通过开发HG1717、乐都城等赌博网站,并在国内通过网站链接、招募代理推广的方式,吸引周某某、郑某某等赌客在HG1717赌博网站赌博。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就职于D**(大**)公司,在明知该公司经营网络赌博网站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技术开发部从事赌博网站开发、维护工作,每月获利人民币20000元左右,共计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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