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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代理“建德麻将”、“青龙十三张”等网络赌博游戏时,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并在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进行推广、宣传,招揽人员网络赌博,其中“31125嘛嘛嘛”微信群人数达70余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获取充值返利人民币共计289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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